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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拟自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届时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市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新增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限值要求。车主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咨询。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并且符合天津机动车注册登记其他要求的上述车型,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可以继续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1、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2、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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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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