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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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就在不久前交通部表示,支持鼓励并规范顺风车、营运车辆城际拼车等新业态新模式参与春运,充分利用社会运力资源,提高运输能力。这对于顺风车搭乘者和经营者都是一则好消息。不过即便如此,在搭/载顺风车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方面需要格外的重视。

首先,允许合法拉活的顺风车必须是营运车辆,通过查看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可以确定。如果上面写的是“非营运”,那么不用说这辆肯定是“黑车”没跑了。这时建议大家还是选择正规车辆搭乘,毕竟时常听闻黑车宰客的事情,况且他们宰的不只是钱,有时连人都宰。回家过年亲人团聚,为了自身安全,请远离黑车。

除此之外,还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同事、朋友、同乡之间,名副其实的顺风车。不以谋利为目的,免费或者收取少量“友情价”路费。这样的一种出行方式对彼此双方都有益处,也算不上违法,但却也隐藏有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之时。

不管搭车人是纯粹免费搭车,还是分摊费用,搭车人与车辆运行人之间即形成合同关系,不同之处在于合同的性质有所区别。

有偿搭车

尽管双方之间可能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但是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车辆运行人收了搭乘者的钱,事实上也就应承担安全运送搭乘者的责任。《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除了搭车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车辆运行人应该对乘客承担无过错的赔偿损失。

无偿搭车

虽然是无偿的,但车辆运行人与搭车人双方之间实际上应为无偿服务关系,因此在出现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应比照《合同法》关于无偿合同的规定处理。

如果事故是运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搭车人并无过错,则运行人应当对搭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搭车人亦存在过错,如明知对方已酗酒、未系好安全带、或教唆司机超速等情况,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或免除车辆运行人的赔偿责任,由运行人与同乘者分担损失。

这里要着重提醒,某些情况下搭车人应自行承担风险。比如车辆正常行使中出现爆胎等意外事件,驾驶员做到了谨慎驾驶,合理应对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此时则适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由搭车人承担。另外,如果事故是由搭车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自然也应该免除驾驶员的责任。

因此,即便是出于好意,在上路前双方最好签订一份协议,虽然这个协议的效用是有限的。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系无效的,所以即便签订免责协议也没有用。所以签署这样一份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让彼此做到心中有数,起到警醒的作用。此外,搭车人可以履行监督者的作用,督促驾驶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避免意外的发生。

网友评论

  • 1

    [2023-07-1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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